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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7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07號)等,依法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口徑變化和主要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07號),對《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72號)作了修改,新標準的最大不同是,“口徑”發生變化,與其他省一致,由原來的不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變為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共有四檔,分別為:2060元、1930元、1870元、178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共有四檔,分別為:21元、20元、19元、18元。
三、2023年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時間
2023年3月1日。
四、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
根據《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72號),我省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五、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
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72號),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最低工資爭議處理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超過限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超過限期10日以內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50%;
(二)超過限期10日以上不滿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70%;
(三)超過限期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100%。
用人單位拒不依照前款規定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付賠償金的,由作出責令支付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每拒付1名職工罰款2000元的標準給予行政處罰。